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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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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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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

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有两种情况:

(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包括: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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