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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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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国法律对于任何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都是需要进行追究,而且这方面的财产是会充公,还要追究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请大家一起从下文来了解吧。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立案量刑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以上就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立案与量刑标准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从上文中我们了解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思,以及它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踏踏实实地运用合法手段赚钱,不要走旁门左道,免得受牢狱之灾。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本网在线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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