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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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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120151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辨认没有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人进行辨认时不是单独进行的,辨认人之前就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的;侦查人员给辨认人进行明示或暗示等情况下,辨认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会被排除掉。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辨认笔录作为证据需排除什么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认笔录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辨认笔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侦查人员主持规则、辨认前询问规则、个别辨认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独立辨认规则,以确保辨认结果真实可靠。
实务中,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辨认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得出的辨认结论经过严格审查,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
3、辨认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辨认笔录作为证据需排除什么情形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司法机关在认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有效性的时候,需要排除以上6个情形,否则辨认笔录无效。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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