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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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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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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福建长汀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

8月20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被告人何某勇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赖某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何某勇因购买的鸟铳木质枪托坏了,便重新进行了制造。被告人何某勇把鸟铳做好后,将鸟铳拿到附近山头试用并放置于家中。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何某勇用编织袋将鸟铳包装好后,准备将鸟铳丢弃,在路过被告人赖某金家门口时,看见被告人赖某金等人在家中喝酒,便进去与其聊天喝酒。期间,被告人何某勇表示要将鸟铳暂时寄存在被告人赖某金家中,被告人赖某金表示同意。后,被告人何某勇将鸟铳放到被告人赖某金杂物间的门后暂放。2018年12月17日5时50分许,长汀县公安局三洲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赖某金的家中查获一把鸟铳。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是以前装火药为能源动力,可以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到案后,何某勇、赖某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赖某金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无证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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